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本会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明确本会民主决策的原则、程序、范围及监督机制,确保各项决策能够充分反映会员意愿,维护本会整体利益。
第三条 本会民主决策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鼓励会员积极参与,保障会员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第二章 决策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本会民主决策机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及监事会。
1. 会员大会: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审议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。
2. 理事会: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3. 监事会: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和决策执行情况,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。
第三章 决策范围
第五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
1. 修改本会章程;
2.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、监事会成员;
3. 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4. 决定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5.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6. 决定本会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等事项;
7. 其他需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第四章 决策程序
第六条 决策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:
1. 提案:由理事会、监事会或一定比例的会员联名提出,提案需明确决策事项、理由、建议方案等。
2. 审议:提案提交至相应的决策机构(会员大会或理事会)进行审议。审议过程中,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,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意见。
3. 表决: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,确保每位会员或理事的表决权得到充分尊重。
4. 公告: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,确保信息透明。
第五章 监督机制
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,确保决策结果符合本会章程及法律法规要求。
第八条 会员有权对决策过程提出质疑或建议,监事会应及时回应并处理。
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或法律法规的决策,监事会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撤销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所有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本会实际情况适时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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